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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決議?其得用於哪些事項之決議?
所謂之假決議即先決議或暫時決議之意,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又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普通決議)。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