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誰有資格擔任董事?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項準用公司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董事,其已充任者,解任之,由主管機關撤銷其董事登記: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6.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