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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否必須為股東?
  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亦即是說董事一定須具備股東之身分。惟以股東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實不須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故公司法乃修正為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選任之即可,不須再具備有股東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