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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即時停止違法不當之董事執行職務?**
  按公司董事之選任及解任應由股東會為之,故於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雖可寄望由股東會以決議解任該董事,然常常緩不濟急,且困難重重,+因此,公司法第二百條乃賦予小股東於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在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解任裁判該董事。惟不管股東會解任或法院裁判解任,均將耗費較長時日,往往無法及時阻止或減少損害。為此,公司之股東可依法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以下參照),以使快速停止該違法董事執行職務,或停止該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