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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道科技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
  證交所今天下午公佈衛道科技宣布重整,但是衛道澄清表示,只是向法院申請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並非重整,因為有債權銀行凍結衛道帳上現金,影響衛道可轉換公司債償債能力,為了避免情況惡化,衛道決定採取善意緊急處分,阻止債權銀行繼續凍結帳上的現金。債權銀行凍結衛道帳上現金的動作,使得衛道面臨現金流量不足風險,也會造成衛道無法正常支付各項應付款及債務清償計劃的執行。衛道為使公司債可以持續清償,避免少數債權人任意查封公司資產,所以不得不採取「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以維持正常的營運及償債計劃,也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全體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 衛道強調,這次採取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主要是因應債權銀行查封公司資產,所採取的緊急行為,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及投資人權益,讓衛道的股票及債券可以正常交易,並主動履行清償債務。衛道發言人強調,這次向法院提出的緊急處分,主要是援引公司法第二八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對公司行使債權限制,以及第四款: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停止,申請緊急保全處分,並非全部申請保全處分,同時也沒有申請停止償還債務,用意在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合理償債計劃。   本報導衛道科技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及重整之保全處分,據衛道公司表示,主要是因應債權銀行查封公司資產,所採取的緊急行為,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及投資人權益,讓衛道的股票及債券可以正常交易,並主動履行清償債務。「公司重整」的概念,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已瀕臨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而預料有重整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之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公司重整的目的為「清理債務」、「維持企業經營」,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其要件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聲請重整之程序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換句話說,重整之聲請,須以書面為之,為要式行為。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若由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又依公司法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重整事件之管轄法院,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重整程序之「保全處分」,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重整程序的保全處分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公司財產,避免因為其他債權人行使債權而使公司資產減少,喪失重整的意義,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全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衛道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如報導中指出,為使公司債可以持續清償,避免少數債權人任意查封公司資產,所以不得不採取「善意選擇性緊急處分」,以維持正常的營運及償債計劃,也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全體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但是如果法院駁回重整之聲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該保全處分也會失去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