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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之負債股東應否負責?為公司作保?
●問題:   小維於退伍後經五年的奮鬥打拼,終於有了點積蓄,因此與小陳、小許等幾位同學好友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公司,經營二年後公司業務蒸蒸日上,國外訂單大增,原有廠房設備已不敷使用,為擴大生產設備乃決議向銀行貸款新台幣二億元,身為董事之小維、小陳當然須作為連帶保證人,請問小維、小陳、小許各負何責任? ●解答:   小許股東之責任依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四款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故僅具有股東身分之小許僅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負責即可,對於公司向銀行借款部分並無須負額外之責任。   董事小維及小陳之責任按除公司之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而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外(參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亦僅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負責即可,惟因案例中之小維及小陳為借貸關係之連帶保證人,故基於民法連帶保證之規定,小維及小陳就公司向銀行借貸之二億元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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