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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司簽發票據
●問題:   小維於退伍後經五年的奮鬥打拼,終於有了點積蓄,因此與小陳、小許等幾位同學好友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公司,經營二年後公司業務蒸蒸日上,為因應公司資金有效之利用及匯款之方便,乃以小維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一活期存款帳戶及一支票帳戶供公司利用,某一天公司為支付廠商貨款新台幣貳佰萬元貨款,乃簽發系爭票據面額貳佰萬元整之支票以為支付,詎料,屆期公司無法如期存足款項,致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處置,請問小維應負何責任? ●解答:   小維應負起票據法上之票據責任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如上揭案例所示,小維有許可公司使用其支票帳戶及簽發票據,故依法小維應負起票據法上之票據責任,亦即支付票款之責任;無法基於小維與公司間之約定,來拒絕持票人請求票款之請求。 ●小維可向公司請求之權利:   小維可基於其與公司間之約定向公司追償該款項;如無約定則可基於民法中無因管或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公司追討該款項。甚或,如公司明知已無支付能力,卻故意簽發系爭支票,致使小維受有損害,亦得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公司追討該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