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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股紅利至董監事員工 非「股利憑單」範圍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發放董監事酬勞或是員工紅利,這些部分皆應按薪資所得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不能用股利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每年會發給股東股息紅利,這些紅利部份皆須以股利憑單申報所得,但如果是公司內員工、董監事,因員工不具股東身份,縱使紅利也是自公司累積盈餘內撥付,這些「獎金」並不能以股票性質看待,而是必須以個人薪資所得扣繳。
 如合併當月薪資一次給付,可依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若非合併於按月給付的薪資一次給付,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所得稅款。

 部分扣繳義務人因不了解此規則,以為屬於分配股利,用「股利憑單」申報,導致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