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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有罪判決且無緩刑及罰金之諭知 雇主可任意解雇?
內政部(74)民國74年8月26日台內勞字第337964號本案經社會處擬具處理意見報奉內政部核示同意社會處所擬意見辦理。 本案社會處意見:   本案周○○君於66.11.18因案刑,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之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又同君雖於服刑期滿再進入原事業單位服務,但服刑期間已超過三個月依同法第十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原約時,勞工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規定,刑前在事業單位服務年資,除非雇主願意或簽訂新約時有明文約定,否則似不宜併計(周君六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被判刑確定,工廠法雖無規定雇主可終止契約,該公司亦未敘明其工廠規則有此規定,但基於維護事業經營,特作此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