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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案例:甲君的特別休假轉換工資
甲君向A日公司請求給付當年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A日商公司應否必須給付?   特別休假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8條前段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又,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A日商公司依法應給付甲君因終止契約而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