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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明型態 「顧問」不得扣除業務所得

 以目前「全民皆窮」的社會型態,兼差做個SOHO已經是見怪不怪,況且以SOHO方式賺取的酬勞,未來繳納所得稅時可扣除20%,倘若人情做的好,客戶不開立扣繳憑單給你,那也可說是賺到。SOHO的基本定義是以本身技能,自行完成所有作業。但如果是「顧問」呢?是否也可以本身技能的名義,在所得稅中扣除
「執行業務所得」的20%?
 一名醫師受聘為某公司網站醫學顧問,雖然醫師主張他取自公司的報酬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並申請扣除必要費用。但國稅局審核醫師與這家公司所訂的合約書,發現他是受聘為公司網站醫學顧問,負責執行的工作範圍包括提供公司健康醫療保健諮詢服務、協助公司健康知識庫開發建置、提供公司網站或出版刊物媒體登載健康醫療保健等專題文章或諮詢答覆,並對公司網站或出版的刊物媒體登載文章進行審稿作業等。
 分析之下,這名醫師的工作範圍、完成時程及品質以這家公司指示為準,他的工作也受公司指揮督導,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所以與這家公司間是屬於僱傭關係,他所取自這家公司的報酬,也完全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故不能扣除。同樣的不管是否為醫師,身為律師也擔任他業顧問,察明後確定工作型態為
「顧傭關係」,一樣止能以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