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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上班族必須知道的事

 周俊維向公司提出下個月離職的辭呈後,順便也把剩餘的一個月年假補休完。不過假期還沒休完,他已經前往新公司〝熟悉環境〞,開始新公司的業務了。他原以為,這種情形在職場很普遍,應該不構成任何困擾。但才上班不到一個禮拜,原公司的律師打來一通電話:
「周先生,你違反工作契約,必須賠償公司6個月的薪水,否則我們會對你提出告訴。」
周俊維做錯了什麼?讓他得付出約台幣24萬的賠償……
 或許是你自己,也或許是你周圍的朋友,在休離職假期間或離職手續還未完全辦妥期間,就已經「
悄悄」的到新公司上班了。如果你認為,這個行為頂多逾越「職業道德」,對個人利益不會構成影響
,恐怕就太一廂情願了。因為,碰到原公司追究的話,必須承擔的法律風險可不低。
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的喔。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通常跳槽後薪水會比原公司多0
。5倍)。如果你是打著休假期間提早到新公司上班,卻可以領兩份薪水的如意算盤,要是公司提出追究,個人聲譽受損,還得賠錢了事。
●勞保的保障也會受影響
 雖然同時有兩份工作,兩位雇主均依法必須投保,但是許多人在休假期間到新公司工作時,基於不願張揚,大多等正式離開前一個工作後,才會正式加入新公司的勞保。在這段期間內,萬一工作上發生意外或職業災害時,加上新公司以「沒錢好賠」為由拒絕給予職災補償,你的權益將大受影響,這樣的案例其實層出不窮。
 而在舊東家雖然你仍有勞保資格,但因為你是在「休假中」而非「工作中」受傷,可以申請到的給付頂多是一般傷病補助。
●總會被忽略的簽約內容
 還記得你剛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嗎?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契約項目中,是否牽涉到「競業禁止」的條款。一旦有此一約束,當上述爭議發生時,在法律上就比較站不住腳了
。然而,就算沒有明確的競業禁止項目,當兩家公司在市場上是處於敵對競爭關係時,基於業務機密考量,也會對該員採取不同程度的追究行動。雖然結果不一定會對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卻會讓個人誠信大打折扣。
 此外,一些公司也會在工作契約中,對於離職交接有明確規範。例如,對於未完成交接就逕自離職
,有些公司會訂定賠償金條款,或是未進行交接造成的業務損害,企業可以舉證要求賠償,因此上班族也必須加以注意。
 另外,以口頭請辭,隔日便不來上班,由於影響工作交接,有些企業便以勞基法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為由,直接開除員工。這對員工的薪資或許不會造成影響,但在越來越多企業在聘任員工時,會進行背景審查以及要求報到時提供離職證明,這個後果將會為個人留下不良紀錄。
所以上班族在處理離職過程中,對於可能影響個人權益或是聲譽的決定,必須謹慎,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