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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否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定,全民健保係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又員工之全民健康保險人應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易言之,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之義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   其投保金額同勞工保險,依員工之薪資再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定其金額。雇主既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如雇主違反前述投保之規定未辦理投保手續,除了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兩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