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票據法 >支票
冒名背書之效力為何?**
  背書係執票人為轉讓票據或因其他原因(如委託取款),於票據背面書寫自己姓名之票據行為,依票據法[$2786$]第一百廿四條準用[$2701$]第三十九條規定,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現票據遭冒名背書,冒名人本身未於票據背書,依照票據法[$2667$]第五條反面解釋,自毋庸負票據責任,而被冒名人因非自己或授權他人背書而簽名於票據上,依票據法第五條之反面解釋,本亦可不必負責,惟票據遭冒名背書,外觀上難以辨認真假,一旦退票後被冒名人不免遭執票人追索,滋生不必要麻煩,為免遭受不白之冤,被冒名人自應於發現偽造背書後,立即發函執票人,告知背書偽造之事實,並主張免負其責,且應對偽造者提出行使偽造文書(刑法[$300225$]第二百十條、[$300231$]第二百十六條)告訴,如獲得有罪確定判決後,自可免除票據責任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