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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人有何法律責任?**
依票據法[$2806$]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2701$]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支票之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因此,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2793$] 第一百三十一條、[$2794$]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要件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2758$]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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