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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索權得追索那些金額?**
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及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以下金額: 1、被拒絕付款之支票金額。 2、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3、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諸如:催告之存証信函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