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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本票時,除發票人簽名或蓋章外,是否要發票人捺指印?
  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發票人發票時應親自簽名;同法第第六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故發票人於票面簽名或蓋章,該票即發生效力。惟實務上常見發票人為脫免付款責任,往往否認簽名與印章之真正,滋生執票人請求之障礙,為避免惡意發票人有機可趁,受款人收受票據時,並可請發票人於票面上蓋指印,以維保障,但須注意的是,發票人僅在票面蓋指印,而未簽名蓋章者,發票行為尚未完成,票據尚未生效,故指印須與簽名或蓋章併存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