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本人同意而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本人及行為人需負何種責任?**
本人既未親自亦未授權他人在票據上簽名發票,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之反面解釋,本人自毋庸負發票人責任。日常生活中,若對此有爭議,被冒名之人得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排除自己之發票人責任。至於行為人因未簽自己姓名於票據上,亦毋庸負擔發票人之責,惟其未經本人授權而冒用本人名義發票,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應依法處罰。
發佈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