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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有無期限?**
  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應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前揭期間自本票到期日起算;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請求時效為十五年。因此,執票人應把握期間行使本票權利,以免超過前述時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