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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脅迫簽發本票,應否負責?**
發票人若是受到外力強制,喪失意思決定自由而簽發本票,即遭人脅迫而簽發本票,此際,發票人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所定,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之規定,撤銷發票行為,使本票債務歸於無效,而不必承擔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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