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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擔保債務所簽發之支票,若債務均己清償,能否索回本票?**
  日常生活中,常有為擔保某項債務,例如借款、損害賠償等而簽發本票以為擔保的情形。若債務人已還清所有債務,依民法[$322$]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323$]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因此,債務人自得索回擔保本票,以免再次遭人持該擔保本票求償,致生不必之困擾。倘若未能索回,則應請求債權人開具清償證明,並妥為保管,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