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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固本票,保固期滿能否索回?**
  工程承包時,定作人(業主)為確保承攬人(包商)之工程品質及保固責任,常有要求包商必須開立保固本票之情形,若保固期滿,且並無違反保固之情事存在,承攬人已無再承擔保固責任必要。依民法[$322$]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323$]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因此,承攬人自得索回保固本票,以免誤遭他人持該擔保本票求償,致生不必要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