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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與所保證債務(主債務)之關係
保證契約係附隨於主債務契約而發生,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不能獨立存在,是為從契約。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時,始負代償之責任,乃為補充性之契約。倘若所保證之債務因清償等原因歸於消滅,則保證契約亦失去效力。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誰是較佳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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