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保證契約
債權人能否同時向保證人及債務人要求清償?
債權人於債務屆期未受清償時,債權能否同時向保證人及債務人要求清償,應分三種情形而定: 一、一般保證  按依民法第七四五條規定,於一般保證契約中,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七四五條),此即為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保證  但如保證人於契約中明示負連帶保證之責(民法第二七二條、第二七三條),則債權人自得對於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三、放棄先訴抗辯權之保證(民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是否即為連帶保證,學者間固無定論,縱令認係連帶保證,仍不失其從屬性而應適用保證之有關規定,其與實務上之連帶保證並非相同;惟,保證人既拋棄先訴抗辯權,其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即應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此二債務具有同一經濟上之目的,倘其中一人為給付,他人就其給付限度內,亦同免其責任,故應認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類推適用民法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保證人及主債務人連帶清償債務。(參照司法院七四、二、二七(七四)廳民一字第一二四號函覆臺高院)
延伸閱讀:何謂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