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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人之責任有無最高限額?
  人事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民法[$816$]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此即為最高限額原則。惟依除外規定,在實務上恐因容許契約另行訂定,而使責任限額之規定成為具文。因此,若欲擔任人事保證人時,應仔細看清條款,以免誤簽而排除前述最高限額原則適用之人事保證契約,致嚴重損害自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