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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代負履行責任 其責任範圍有多大?

民法第七百四十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民法第七百四十一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本條規定係因為保證債務,為從債務而非主債務,必須主債務存在,始能成立,且保證債務之標的必與主債務之標的同。又保證債務之標的及體樣,不能重於主債務,故保證人之負擔,較重於主債務人之負擔,應使其縮減至主債務人負擔之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