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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能否再要求提供保證人?
依銀行法[$911094$]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同法第十二條擔保授信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是故,假如債務人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當不能再要求提供保證人。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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