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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之債務能否繼承?
  人事保證又稱職務保證,依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九號判例要旨:「職務保證原有專屬性,除有特約或特殊情形外,保證人之責任因其死亡而消滅〈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二款參照〉。蓋此種保證於保證契約成立時,被保人尚未有具體的賠償之債務,必待被保人發生虧損情事後,其賠償責任始能具體確定。而遺產繼承,應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狀態為準,倘繼承開始時,被保人尚未發生具體而確定之賠償義務,則此種保證契約自不在其繼承人繼承範圍之內。」因此保證人死亡前,若其保證責任並未確定,則自無由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地,但若保證人死亡前,其保證責任業已明確發生,則依前述判例要旨之反面解釋,其繼承人仍應繼承該等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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