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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能否再將其出售他人?
  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所有權讓與他人,抵押權人之權利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六七條),亦即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不會受到抵押物所有權已移轉他人之影響。實務見解(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一號裁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六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