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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能如何行使權利?**
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式行使權利:   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民法第八七三條第一項),並持該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抵押物求償。若抵押物已先遭他債權人強制執行,則抵押權人亦得聲請參與分配,以便求償。   於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得訂立契約以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民法第八七三條第二項反面解釋)。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不得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民法第八七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