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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後若抵押權人未獲得全部清償,就其債權未受清償之餘額,應如何行使權利?**
  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力僅及於特定之抵押物,而不能及於債務人之其他財產,故就該特定抵押物之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既不能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續行執行,自亦無發給債權憑證之可言(參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八一廳民二字第一三七九三號函復臺高院)。是故,拍賣抵押物後,若抵押權人未獲得全部清償,就其債權未受清償之餘額,則應另依一般訴訟程序行使權利(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或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