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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之不動產仍遭占用時,拍定人如何救濟?**
  拍定之不動產仍遭占用時,拍定人應聲請法院點交,以除去債務人或第三人之占有。對此,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第一項)。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之權利業經法院依法排除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第二項)。依前述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第三項)。又第三項之再點交程序,是原點交程序外之另一點交程序,應另行徵收執行費(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