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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如何辦理?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其規定可知動產抵押契約非經訂立書面,不能成立,並採「登記對抗主義」,以維持交易上的便捷,且當事人可斟酌情形決定是否聲請登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實務上少有不登記者)。如何申請登記,簡述如下:

(一)申請人: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之。」可見原則上登記申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

(二)辦理登記機關: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登記機關如下:
  動產擔保之登記機關如左:
  一、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及成品,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經濟部工業局為登記機關。
  二、農林漁牧產品及牲畜,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登記機關。
  三、漁船以外之船舶,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交通部為登記機關。
  四、漁船,其船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登記機關。
  五、汽車,其車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福建省者,以福建省政府為登記機關;在臺灣省者,以交通部公路局為登記機關。
  六、加工出口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及汽車等,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登記機關。
  七、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及汽車等,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登記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直轄市以外區域之登記機關,得委託標的物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直轄市以外區域之登記機關,得委任標的物所在地之港務機關或委託標的物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五款之登記機關,得委任或委託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理機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六款之登記機關,其設有分處者,得委任其分處代辦登記。
(三)登記種類及應備書件:
  動產抵押登記,主要有抵押權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三種。其申請設定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1、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書三份。
  2、動產抵押契約書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明細表八份。 上述之文件表格,可向各主管機關購買〈例如:經濟部工業局、各地監理所等〉。
  4、切結書三份〈表明無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情形,且無重複設定之情形〉。
  5、抵押權人:若為公司須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個人則為印鑑證明正、影本各一份。
  6、抵押物所有權人:若為公司須備營利事業登記、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二份,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若為個人則為印鑑證明正、影本各一份。
  7、登記費新台幣玖佰元匯票乙紙。 又登記程序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