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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之效力有多久?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內,債權人得聲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最高法院曾表示:「動產擔交易法第九條,係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有效期間,而非時效期間,不生起訴而中斷時效之問題,在登記有效期間屆滿後,被上訴人之動產抵押權,即無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又動產抵押權因有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人雖不得再行主張動產抵押權,但仍得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請求償還。此際,債權因無動產抵押權擔保,其法律風險自較為昇高,債權人若欲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應以契約約定較長之有效期間或於期滿前三十日內聲請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