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與民法上之抵押權有何異同?
  動產抵押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抵押之動產不用移轉占有,此點和民法之抵押權雖不用移轉占有,但限於不動產(民法第八百六十條)和動產設定質權,應以質權人實際占有質物為成立要件(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並不相同。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相同點為抵押物皆不移轉占有,皆採書面之要式主義。相異點為一為動產一為不動產,前者採登記對抗主義,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後者原則上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前者,標的限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種類表所列者為限(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條),後者,則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