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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所擔保之債權包括哪些?

關於動產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範圍,動產擔保交易法並無直接規定,惟其第二十條規定:「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第三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動產抵押所擔保之債權原則上應包括費用、利息(指約定利息並經登記者)、遲延利息(指法定利息)、原本、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此外,契約若有約定其他債權者,例如:違約金(當事人如有約定,不論為懲罰性或損害賠償之預定,依通說皆得列入),該其他債權亦可在擔保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