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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賣得價金不足清償債權時,抵押權人得如何救濟?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抵押物賣得價金不足清償債權時,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故抵押權人此時須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又雖有執行名義,但對抵押物之外的債務人其他財產,並無優先受償權,只能依一般債權受償。 處理程序上,可採取下列步驟: (一)須先查明債務人尚有哪些財產,就此部分,可憑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詢。 (二)為避免脫產,應採取保全程序。(例:聲請假扣押)。 (三)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應循協商方式解決。具體方法,因個案而異,建議可向專業人士請教。 「抵押權人,為擔保債權而奮鬥」,抵押權人,為確保其債權能完全受償,須更有行動力和執行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