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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契約約定債務人於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歸屬於抵押權人,是否有效?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契約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此為流質契約禁止之規定。流質契約,不論是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權,民法均明文規定為無效(民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立法目的,在保護債務人免其因一時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又無效者,係指其移轉所有權的約定無效而言,但抵押權設定契約,並不因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