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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未能清償債務,雙方約定抵押物所有權歸屬於抵押權人,是否有效?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契約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者,其約定無效。」本條文係對流質契約為明文禁止,旨在保護債務人,免其因一時的急迫,而於設定抵押權時承諾不公平之條件致蒙受重大的不利。但如果是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後,始為移轉所有權的約定者,則既無上述之顧慮,應為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