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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之行為有害及動產抵押權人之權利時,有何刑事責任?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章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之行為有害及動產抵押權人之權利定有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第三十九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下之罰金。」;第四十條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第三人,故意使留置權發生,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