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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動產抵押物而仍予買受,有無刑事責任?
明知為動產抵押物而仍予買受,民事上,買受人不能主張善意受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
刑事上,除非該動產抵押物為贓物(註),明知而故買,將構成故買贓物罪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尚無刑事責任問題。
蓋無任何法益受侵害故也。 註: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第三六號判例)。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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