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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如何設定?
  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規定:「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所以動產質權之設定,只須基於當事人之意思合致設定,讓與即可。並不以書面為限,亦不須登記。而以質權標的物移轉質權人受領占有為生效要件。所以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乃因債務人容易將該動產予以處分,或因使用而減損其價值,則將不能達到動產擔保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