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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有何不同?

  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雖同為擔保物權,於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就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但尚有下列不同點:

1.動產質權之標的物只要是動產皆可;而動產抵押之動產須法令規定者為限。

2.動產質權之設定須移轉占有;動產抵押則不須移轉占有。

3.動產質權人有孳息收取權(民法第八百九十條第一項);動產抵押權人無此權利。

4.動產質權人有轉質權(民法第八百九十一條參照);動產抵押權人則無。

5.動產質權無須登記;動產抵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質權不須書面,動產抵押以訂立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

6.實行動產質權無須聲請法院為之;實行動產抵押權得聲請法院拍賣,亦得自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