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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若喪失擔保品(質物)之占有,對動產質權效力有何影響?**
民法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所謂喪失,如遺失、被奪等。又依規定須不能請求返還者,其質權始歸消滅。所謂不能請求返還,如質物遺失,而為拾得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質物為他人善意取得等。因此,動產質權人應注意─不僅質權之生效須佔有動產,甚至質權也以占有動產為要。換言之,質物之占有,為動產質權之生效及存續要件。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已設定動產質權之動產能否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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