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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動產抵押之汽車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
  同一標的物在設定動產抵押權後,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可分別從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觀察: (一)就抵押人而言,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所以已設定動產抵押之汽車,當可再設定動產質權,只是效力在動產抵押之後。所以,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而出賣之,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就抵押權人而言,既不占有抵押物,而動產質權的設定,以標的物的移轉占有為要件,所以抵押權人自無從就該抵押物再設定動產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