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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依民法物權篇之規定可分為下列四種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因清償、抵銷、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則質權亦隨之而消滅,是為消滅上的從屬性。 (二)質物之返還: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民法第八百九十七條第一項)。 (三)占有之喪失: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民法第八百九十八條)。 (四)質物之滅失: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民法第八百九十九條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