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質權
哪些權利可以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權利質權之標的物必須為可讓與且與質權性質無違之財產權。所以權利 質權之標的物,必以此種權利為限。所謂不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特殊信任關係之債權,例如租賃權、勞務請求權等。依法律規定不得讓與之債權或權利,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受領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公務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所定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等,不勝枚舉。除此之外,皆可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概可分為三類: (一)普通債權質權之標的物:例如一般之借貸的返還請求權;銀行定期存款戶對銀行之借款返還請求權;電話設備租用權等。 (二)有價證券質權之標的物:例如政府之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票據、提單、載貨證券等。 (三)其他權利質權之標的物:例如合夥人之股份或無限公司股東之出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無權財產權,如著作權、商號權、專利權等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