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質權
權利質權消滅時,出質人有哪些權利?**
  在動產質權,質權人於其債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人(民法第八百九十六條),此在權利質權亦有準用(民法第九百零一條)。所以有價證券質權,於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固應將有價證券返還於有受領權人,於一般債權質權,因設質而交付之債權證書,於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亦應返還之。其他權利質權因設質而辦理登記者,例如記名股票,專利權或著作權等之設質,質權人於自己之債權消滅時,亦負有塗銷登記之義務。自出質人之角度言,倘為有受領權人自得請求返還或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