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假處分
買賣不動產時,若賣方遲未移轉登記,買方為免賣方任意處分該不動產,能否聲請假處分?
  保全制度的利用,為確保金錢債權執行為目的,可透過假扣押為之。至於假處分制度的利用,較為常見的,就是確保特定動產、不動產之將來交付或給付之情形。尤其以假處分禁止債務人處分特定物,期以確保債權人將來能取得該項特定物所有權之情形,最為普遍。所以買賣不動產時,若賣方遲未移轉登記,買方為免賣方任意處分該不動產,可聲請假處分,以確保將來能順利移轉登記。 【假處分聲請狀】 聲請人  張三  住台中市○○路○○段○○號 相對人  李四  住台中市○○路○○段○○號 為聲請假處分之裁定事: 聲請事項 准聲請人提供擔保,禁止債務人就其所有坐落台中市○○段○○地號面積○○公頃,為移所有權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處分。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系爭土地為債務人李四所有,曾於民國○○年○○月○○日與債權人訂立買賣契約,議定每坪價新台幣○○元,訂立契約時交付○○元為訂金,於契約履行時,訂金作為給付價款之一部。詎債務人遲遲未辦理過戶,藉故推諉。 (二)惟恐債務人變更現狀予以處分,日後有難於執行之虞,為此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處分之裁定,以保權利。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物:證一、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證二、土地登記謄本乙份。    證三、地籍圖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