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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
所謂
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是指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聲請法院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而言。
而且法院為此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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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權的爭執能否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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